编号:2024第1622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412号之一,蹇本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岸国用(交2015)第1860号 | 陈锋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200013GB00011F00020241 | 江岸区后湖大道335号幸福时代2栋2单元27层1室 | 蹇本兵前来办理。 |
2 | 岸2015002651 | 陈锋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200013GB00011F00020241 | 江岸区后湖大道335号幸福时代2栋2单元27层1室 | 蹇本兵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