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11号
根据(2024)鄂0104执恢24号之一,(2024)鄂0104执恢24号,(2021)鄂01执2921号,温正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6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7092号 |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6006GB00009F00020002 | 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大家园(华师教师还建住宅小区)B12栋1单元7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