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01号
根据(2024)鄂0191执恢132号,蔡召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14051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12GB00220F00030156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二期(A组团)A-10、A-11栋A-10单元28层4号 | 协助转移登记至蔡召栋(公民身份号码:421083197902122173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