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600号
根据(2024)鄂0191执恢128号,黄子豪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7200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03GB00209F00030133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1R2地块金色港湾·双湖林语3栋/单元30层1号 | 协助转移登记至黄子豪(公民身份号码:420821199709104013)名下。作废抵押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