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96号
根据(2024)鄂0103执恢133号,孙思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市2015002265 | 孙妮娟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09002GB00007F00010372 | 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三期17栋7层1室 | 孙思前来办理 |
2 | 岸国用(商2015)第784号 | 孙妮娟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09002GB00007F00010372 | 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三期17栋7层1室 | 孙思前来办理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