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90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2015号之一,张淑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2074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陈友发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04GB00003F00040041 | 武昌区世纪彩城A区欣苑3单元8层1号 | |
2 | 鄂(2019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8381号 |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陈友发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1004GB00003F00040041 | 武昌区世纪彩城A区欣苑3单元8层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