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4第2173号


2024-04-23  来源:本站

  刘运新因保管不善,将洪山区珞南街楚雄大道199号33栋2单元402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洪国用(2012改)第2316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省2008001927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刘运新
2024年4月2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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