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59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13024号之一、(2023)鄂0103执13024号,张永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岸2013007708 | 张建华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10001GB00005F00010075 | 江岸区四唯街京汉大道1310号(未来家园)4单元9层1室 | 左朝晖前来办理。 |
2 | 岸国用(交2013)第5316号 | 张建华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10001GB00005F00010075 | 江岸区四唯街京汉大道1310号(未来家园)4单元9层1室 | 左朝晖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