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38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9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5825号 |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5009GB00005F00010307 | 江汉区解放大道549号创世纪广场/栋A单元15层6室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郭建明(身份证:420984196809083018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