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15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3744号,康桂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9296号 |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3002019GB00008F00280008 | 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两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八区A、C地块C2栋/单元1-5层5号 | |
2 | 鄂(2019)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4699号 |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3002019GB00008F00280008 | 汉南区东荆街太白路两侧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八区A、C地块C2栋/单元1-5层5号 |
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