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小波因保管不善,将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162号德氏花园B区3单元6楼2号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蔡国用(2011)第3451-1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武房权证蔡字第2011007462-1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田小波2024年4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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