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06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5348号之三,武小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51987号 | 武汉市公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2200013GB00015F00010038 | 江岸区建设大道1298号新建交通设施、商业金融设施项目(后湖公交场站综合利用项目)1、2号楼/单元2层商21号 | 武小菊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