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503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467号之三,李翔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1203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02GB00355F00010013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38栋1层3室 |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李翔(420114199512070073)名下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