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498号
根据(2023)鄂0104执恢557号之二、(2023)鄂0104执恢557号之一,王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硚2015013755号 | 武汉恒玖置业有限公司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4002010GB00050F00020002 | 硚口区长丰大道丰华路西盛世长丰(经济适用房)2栋1单元1层(2)商室 | |
2 | QKBC20150393-2 | 武汉恒玖置业有限公司 |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| 420104002010GB00050F00020002 | 硚口区长丰大道丰华路西盛世长丰(经济适用房)2栋1单元1层(2)商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