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489号
根据(2023)鄂0117执恢670号之二,李五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20649号 |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7101079GB00006F00030037 | 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西路203号佳阳新城港都3、4栋3号楼2单元33层1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