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482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3967号之三、(2023)鄂0103执3967号,田丹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武房期湖字第200801801号 |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| 期房抵押证明 | 420115086001GB00009F00230142 |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号万科魅力之城七区栋C2-90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