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417号
根据(2024)鄂0191执恢98号,陈建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0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8144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11GB00225F00050005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R2地块君融天湖6栋2单元8层2室 | 协助转移登记至陈建生(公民身份号码:420103194910103756)名下。作废抵押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