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412号
根据(2023)鄂01执恢245号之一,胡德松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72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0027GB00004F00010008 | 洪山区雄楚大街232号A栋/座204-205、208、3至11层共75套 | |
2 | 鄂(2020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066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10027GB00004F00010008 | 洪山区雄楚大街232号A栋/座204-205、208、3至11层共75套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