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95号
根据(2024)鄂0191执恢43号,张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5369号 | 武汉富本源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5014008GB00306F00080263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9M地块葛洲坝经开紫郡蘭园二期5栋/单元7层14号 |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张伟(身份证号:420801199202194018)名下,注销抵押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