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90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5090号之二,刘振兴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岸2015004343 | 姚文君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005004GB00027F00010001 | 江岸区台北二村10-12号5层1室 | 刘振兴前来办理。 |
| 2 | 岸国用(交2015)第2808号 | 姚文君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005004GB00027F00010001 | 江岸区台北二村10-12号5层1室 | 刘振兴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