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51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174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江2016000904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3008001GB00003F00020270 | 江汉区前进一路东侧万科金色家园二期1栋1单元28层01室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刘蔚晨(身份证:420606200004066513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