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4第1334号


2024-04-03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4第1334号

  根据(2023)鄂0102执4759号之三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1759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3001GB00003F00110017  东西湖区张柏公路以东、径河中学以南博大·金湖美景11栋2单元5层501号  依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2执4759号之三解除抵押 
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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