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19号
根据(2022)鄂01执1987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832号 | 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4007GB00006F00060345 | 硚口区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天宇·盛世滨江5、6号楼/号楼1-3层1商号 |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(2022)鄂01执1987号之一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抵押。送达人员:王骏(WHG00119)、金洋(42010031)。 |
2 | 鄂(2019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404号 | 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4007GB00006F00060345 | 硚口区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天宇·盛世滨江5、6号楼/号楼1-3层1商号 | 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(2022)鄂01执1987号之一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抵押。送达人员:王骏(WHG00119)、金洋(42010031)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