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12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3570号之一、(2023)鄂0103执恢3570号,张文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1717号 | 张文秀,邱银华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1002002GB00008F00020291 | 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·自在城(一期)2栋2单元30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