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08号
根据(2021)粤01执1746号之十二、(2021)粤01执1746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1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32551号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05012014GB00307F00120147 | 汉阳区车友路27号保利香颂K14地块G31栋1单元20层(1)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