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07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175号之一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85780号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05009013GB00052F00040175 | 汉阳区马沧湖东路以西墨水湖北路以北新长江·香榭琴台4栋2单元16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