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305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083号之一,刘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19371号 | 文飞,胡艳 | 不动产权证书 | 420114007020GB10004F00020044 | 蔡甸区蔡甸街新庙村武汉正阳大悦城3栋/单元13层4号 |
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