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281号
根据(2023)鄂0191执恢947号,刘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2)武汉市经开不动产证明第0000571号 | 武汉鼎邦众通典当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4070012GB00227F00050169 |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首期A3地块A-9、A-10栋A-10单元31层3室 | 协助转移登记至刘明(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02250012)名下。作废抵押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9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