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273号
根据(2023)鄂0104执恢587号之二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290号 | 吴晓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4004007GB00006F00060180 | 硚口区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天宇·盛世滨江5、6号楼5号楼51层04号 |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(2023)鄂0104执恢587号之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抵押。送达人员:姚伏(WH03226)、陈畅(WH03295)。2024/3/29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