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270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74号,官学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20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2382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1011GB00013F00140059 | 武昌区欧景苑丹枫庭4单元6层2室 | |
2 | 鄂(2020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3463号 |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1011GB00013F00140059 | 武昌区欧景苑丹枫庭4单元6层2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