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258号
根据(2023)鄂0106执恢1958号之一,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0071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6006GB00002F00010165 |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、二支沟西金鼎湾01栋3单元02层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6执恢1958号之一解除抵押 |
2 | 鄂(2018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3575号 |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2416006GB00002F00010165 |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、二支沟西金鼎湾01栋3单元02层2室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06执恢1958号之一解除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