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95号
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21号之一,吴永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7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5733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7109015GB00012F00020063 | 新洲区邾城街温故大街5号祥和.福临门三期7号楼2单元17层(3)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8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