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4第1195号


2024-03-28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4第1195号

  根据(2024)鄂0117执恢21号之一,吴永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鄂(2017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57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7109015GB00012F00020063  新洲区邾城街温故大街5号祥和.福临门三期7号楼2单元17层(3)号   
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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