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60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4387号之二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200502197 | 敖腊英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10003GB00006F00020050 | 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二期5座1-4层11号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李义君名下。(身份证:331081198312274337) |
| 2 | 江国用(商2005)第92998号 | 敖腊英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10003GB00006F00020050 | 江汉区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二期5座1-4层11号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第三人李义君名下。(身份证:331081198312274337)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