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4第1153号


2024-03-27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4第1153号

  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3355号,熊朋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鄂(2019)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8415号 吴亚梅 不动产权证书 420112415006GB00002F00210449  东西湖区姑李路以东至张公堤以北华星晨龙城C区C1-C3栋C1栋1单元18层3号   
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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