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47号
根据(2023)鄂0112破8号,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东2015008821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12407002GB00067F00010001 | 台北二道北、二十二支沟西汽车电子产品生产项目车间1栋1-3层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12破8号,裁定书(2023)鄂0112破8号之七解除房屋和土地的抵押 |
| 2 | 东他项(2015)第316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|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| 420112407002GB00067W00000000 | 台北二道北、二十二支沟西汽车电子产品生产项目车间1栋1-3层 | 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3)鄂0112破8号,裁定书(2023)鄂0112破8号之七解除房屋和土地的抵押 |
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