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44号
根据(2024)鄂0106执1520号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昌2014008125 |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| 房屋他项权证 | 420106008003GB00019F00010001 | 武昌区武昌区千家街50号 | 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(2024)鄂0106执1520号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和《执行裁定书》解除抵押。送达人员:胡飞扬(WHP05039)、魏波(WH05163)。2024/3/27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7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