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声明号2024第1590号


2024-03-26  来源:本站

  李建芳因保管不善,将东西湖区泰跃金河一期A区3栋3单元1层5室、6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1)第110909219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1)第110909218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09009946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09009945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  特此声明。



声明人:李建芳
2024年3月2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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