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建芳因保管不善,将东西湖区泰跃金河一期A区3栋3单元1层5室、6室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1)第110909219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商2011)第110909218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09009946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东2009009945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建芳
2024年3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