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西湖区体育运动委员会(武汉市东西湖区文化和体育局)因保管不善,将东西湖区吴中街214附8号1层、附10号1-2层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2015)第273号)/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东国用(2015)第273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武房权证东字第9902710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武房权证东字第9902710号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东西湖区体育运动委员会(武汉市东西湖区文化和体育局)
2024年3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