敖惠敏因保管不善,将江汉区新华下路37栋2-1-2的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武房地籍江字第04504号)/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证号:江04504A15)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 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敖惠敏2024年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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