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17号
根据(2024)鄂0111执1805号,(2023)鄂01民终16523号,(2023)鄂01民终16523号之一,梅大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02047号 | 武汉机场综合发展总公司 | 不动产权属证明 | 420111002001GB00046F00030575 | 洪山区丰福路27号江南·新天地B区B06栋/单元9层4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