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08号
根据(2023)鄂0117执恢275号之一,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江国用(商2013)第00487号 | 刘黎君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3002013GB00003F00080121 | 江汉区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8栋2单元16层1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。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20117178361372P) |
| 2 | 江2013000318 | 刘黎君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3002013GB00003F00080121 | 江汉区江汉区青年路528号葛洲坝国际广场北区8栋2单元16层1室 |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。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20117178361372P)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