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100号
根据(2023)鄂0117执恢634号之一,何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1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8518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7002028GB02012F00010010 |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(阳逻内燃机厂企改房)/栋1层1号 | |
| 2 | 鄂(2019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03021号 |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7002028GB02012F00010010 |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(阳逻内燃机厂企改房)/栋1层1号 |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2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