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(协助法院执行) 公示号2024第1100号


2024-03-22  来源:本站

编号:2024第1100号

  根据(2023)鄂0117执恢634号之一,何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
序号
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
权利人

不动产权利类型

不动产单元号

不动产坐落

备注

1 鄂(2021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8518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7002028GB02012F00010010 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(阳逻内燃机厂企改房)/栋1层1号   
2 鄂(2019)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03021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7002028GB02012F00010010  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(阳逻内燃机厂企改房)/栋1层1号   

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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