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092号
根据(2023)鄂0102执恢4611号,范新民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市2010039941 | 窦惠羚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02200012GB00007F00110008 | 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1栋4单元4层2室 | 代理人前来办理。 |
| 2 | 岸国用(商2011)第101号 | 窦惠羚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02200012GB00007F00110008 | 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1栋4单元4层2室 | 代理人前来办理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21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