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025号
根据(2023)鄂0107执恢348号,(2023)鄂0107执恢348号之一,李晓花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洪国用(2014私)第2457号 | 陈千里 | 国有土地使用证 | 420111002005GB00026F00010227 |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栋3单元9层3室 | |
2 | 洪2013018410 | 陈千里 | 房屋所有权证 | 420111002005GB00026F00010227 | 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1387号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1栋3单元9层3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