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020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2452号,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8)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2896号 | 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3003011GB00043F00010006 | 江汉区三眼桥181号1栋2单元6层2室 | 解封,解押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胡鑫(身份证:421022199311094015)名下。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