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1019号
根据(2023)鄂0103执恢3329号之二,李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 鄂(2017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14914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2016GB00007F00090009 | 武昌区秦园居常裕楼8栋4单元5层A室 | |
2 | 鄂(2019)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0541号 |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、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06002016GB00007F00090009 | 武昌区秦园居常裕楼8栋4单元5层A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