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973号
根据(2023)鄂0106执10509号,(2023)鄂0106执10509号之二,张佳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37340号 |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13010GB00007F00200026 | 洪山区洪山乡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南区二期(城投·瀚城)601栋1单元7层B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