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966号
根据(2024)鄂0107执286号,江宏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QSBC20150128-1 |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| 420107001002GB00003F00100045 | 青山区和平大道801号奥山世纪城K-1-2C7栋1单元1层1商室 | |
| 2 | 青2015005338 |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|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| 420107001002GB00003F00100045 | 青山区和平大道801号奥山世纪城K-1-2C7栋1单元1层1商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