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962号
根据(2024)鄂0192执恢6号之二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19)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887号 |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B00002F00070023 | 东湖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·东湖二期(A-8,A-11)T36栋/单元10层1号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3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