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2024第961号
根据(2024)鄂0192执恢6号之二,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。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| 1 | 鄂(2020)武汉市东湖不动产证明第0000683号 |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| 不动产登记证明 | 420111003001GB00002F00070023 |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62号纯水岸.东湖二期(A-8,A-11)T36栋10层1室 |
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3月13日
